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車禍賠償金 消費券折抵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車禍賠償金也用消費券折抵!李姓男子二○○七年底酒駕騎機車撞傷兩名姊妹,檢方偵查中就談妥和解金四萬元,一年多來四萬元都還不清,「殺價」到兩萬,最後因為政府發放消費券,對方同意以三千六百元消費券折抵其中的五千元,才完結這起官司。
據悉,男子李俊宏前年底喝了一點酒(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四八毫升,酒駕部分不起訴),騎機車沿中縣霧峰鄉錦洲路行駛,因操控不佳撞及翁姓姊妹共乘的機車,造成翁姓姊姊背部擦傷、妹妹臉部挫傷。
此案在檢方偵查中,雙方沒有爭議,也當庭談妥李某賠償四萬元,可是李某一直沒有履行,無法支付這筆錢,檢察官因而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此案在審理中,李某還是哭窮,法官勸他多少先給一點,二○○八年十二月開庭時李某籌了兩萬元,當庭請法官不判決,讓他分期付款,對方也同意。
法官說今年元月十五日開庭,李某出庭垂頭喪氣說籌不到錢,法官提醒幾天後要發放消費券,可先交給對方,李某原本提出消費券讓他折抵一萬元,他再另籌一萬元;但翁姓姊妹的母親出庭表示,翁姓妹妹的臉還需要整容,最多只能折五千元,法官說:「對方願給你折抵五千元,已經很好了,你也要表現誠意。」
今年元月十九日(消費券發放隔日)開庭,李某就拿出一萬五千元現金及三千六百元消費券,在法官面前交給對方,了結這起官司,對方也依約撤回告訴,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

Powered By Blogger

我的網誌清單

網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