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 星期日

化妝品8/1起 禁標示豐胸、塑身

【記者王品文報導】市面上化妝品常標榜能「瘦臉、塑身、美白」,消費者多抱著半信半疑的心態購買。行政院衛生署近日公告,八月一日起明確規定化妝品「可用、不可用的」字詞,如「漂白」須以「淨白肌膚」代替,豐胸、瘦身等誇大字眼則一律不准使用。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兼任主治醫師林靜芸解釋,化妝品原本的定義就是沒有療效、傾入性、不會對皮膚產生作用。例如市面上的豐胸霜,只是使皮膚局部發熱、緊繃,看似「挺起」但實際上並無效果。
衛生署在農曆年前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規定,並於八月一日起實施。未來化妝品不能以豐胸霜(液)、瘦身霜(液)、睫毛增長液等命名,亦不能用「換膚、去痘疤、治禿頭」等,讓消費者誤以為其具有藥理療效的詞句。
衛生署藥政處第五科林科長指出,此規定是由化妝品同業公會提案,由衛生署諮詢委員會同意後公告實行。根據化妝品法,業者若在化妝品上標示上述誇大不實的字眼,最高可處十萬罰鍰,衛生署還會將產品銷毀。
林科長說,有了明確的規定後,消費者可從化妝品的標示了解其作用,而不會被不實廣告誤導,廠商也可明確知道標示哪些字眼會被處罰。
曾使用過瘦身霜的彭小姐表示,就算大家知道此類商品不一定有療效,也會因為化妝品上標示的瘦身而想嘗試。但除了化妝品名稱、標示內容,也可能因為網路論壇、朋友推薦而想購買相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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