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 星期日

豐胸塑身美妝品 8月起不得標誇大療效

市售塑身美容產品眾多,衛生署藥政處公告,從八月份起,市面上的化妝品包裝與宣傳、產品名稱,禁止出現標榜「豐胸」、「塑身」、「塑臉」等字樣,一旦涉及「療效」和「誇大」等違規事項,經勸導未改善,最高將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徐韻翔報導)
市面上的豐胸、塑身與美容產品琳瑯滿目,吸引愛美女性選購,但到底使用後有多少效果,卻常引發爭議與糾紛,尤其,不少產品在包裝與宣傳廣告上,常出現聲稱出乎意料的驚人神奇效果,容易誤導消費者,可能砸了大筆銀子,卻不見成效,甚至有些來路不明的產品還恐怕有傷身危險。
為了替消費者把關,衛生署藥政處日前召開化妝品審議委員會,會中訂出一般化妝品不得宣稱療效等相關規定,包括「豐胸、瘦身、睫毛及毛髮生長液、抗敏、減敏、塑臉、塑身、類肉毒桿菌」等字眼,此外,號稱可以改善、消除橘皮組織,或預防肥胖、妊娠紋等涉及療效化妝品,依法也不允許,藥政處科長林建良表示,國內從8月1日起,正式提出公告,市售所有製造及輸入的化妝品都不得再出現相關療效與誇大的標示字樣。
而至於印有相關字樣已經生產上市的產品,衛生署說,不在新規定範圍,可持續販售到保存期限日,但8月後新製造的產品,就不得宣傳療效,除非業者可以提出證據、證明療效,否則勸導無效,最高將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也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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