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 星期三

化妝品規範具體化 8/1起禁用豐胸、瘦身產品名

各種標榜豐胸、瘦身的化妝品,常讓女性無法抵擋誘惑,不過,衛生署日前與化妝品業者、專家進行討論後,將產品名稱及宣傳字詞的規範書面化,8月1日起,市售化妝品的產品名稱不得再出現豐胸、塑(瘦)身、抗敏等字眼,否則將處業者最高10萬以下罰款。
衛生署藥政處科長林健郎表示,過去針對不含藥的一般化妝品就沒有登記與查驗制度,只以宣傳「不得涉及療效」及「不得誇大不實」對業者規範,不過,業者反應常不曉得界線在哪,要求衛生署具體化、書面化。
衛生署最新公告8月1日起,市售化妝品不得再以豐胸、瘦身等字眼當成產品命名,宣傳效用與性能不能涉及有療效的文字內容,製法、成分及含量也不得讓消費者誤認能達到一定的性能。
過去市售化妝品常以誇大不實的豐胸、瘦身及塑身字眼,作為產品名稱或宣傳之用,容易讓民眾對於使用產品後產生過度期待的誤解,根據衛生署最新公告,未來瘦身、塑身(臉)、豐胸、抗敏等字眼,不得再出現在產品名稱裡,睫毛增長液及類肉毒桿菌等字詞,也不得使用。
而在一般化妝品的產品效能部份,也不得提及漂白、使乳暈漂成粉紅色、消除浮腫、排除體內多餘水分等,或用最…、唯一…等字眼;成分、含量及製法也不可有負離子、電氣、陰離子及遠紅外線,植物性膠原蛋白、植物性膠原胎盤素等也不得出現。
林健郎說,化妝品本來就不具療效,因此,未來在產品宣傳的敘述上,應該以柔軟、滋潤及緊緻肌膚,修飾、美化肌膚等敘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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