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2日 星期日

擅登孟飛美容照 診所判賠30萬

〔記者鮑建信、童涵旎/高雄報導〕藝人「孟飛」不滿高市沈明細婦產科擅自刊登他美容前後的照片,要求名譽賠償和侵害肖像權共30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醫院僅侵害「孟飛」肖像權,判決賠償30萬元,對此,沈明細婦產科附設醫學美容部不願多作回應。
藝名「孟飛」的楊安邦指出,其曾擔任多部電視劇及電影演出,在國內及東南亞有相當知名度,被告沈明細婦產科(見圖,記者童涵旎攝)為達商業利益目的,在未經其同意下,竟於前年9月間擅自刊登他美容前及美容後的照片於網站廣告上,將藝人隱私公諸於世,侵害原告名譽及肖像權,要求賠償300萬元。
婦產科則指出,廣告內容均引述報章雜誌相關報導,並已載明記者姓名、內容出處,而原告美容前後照片及美容拉皮的報導,於95年6月間業經媒體多次曝光,沒有隱私領域的問題。
又說,由刊登內容觀之,原告顯對其美容結果甚為滿意,所以被告轉載媒體報導,應未造成原告社會地位評價的貶損,其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
承辦法官調查,婦產科引用媒體曝光「孟飛」的照片等資料,應不會損及其名譽,但「肖像權」屬「人格法益」的一種,加上原告為公眾人物,肖像本身有一定經濟價值,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做商業宣傳,應屬情節重大,已構成侵權行為,並審酌兩造社會地位和收入等情況,認為賠償30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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