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 星期三

豐胸瘦身涉及療效 8月起不得用在化妝品

衛生署公告,市面上標榜「豐胸」、「塑身」、「塑臉」等字眼的化妝品,以及號稱能改善、消除橘皮組織或預防肥胖、妊娠紋等涉及療效的化妝品,從8月1日開始,都將禁止出現在化妝品包裝及宣傳上。一旦業者勸導還不改善,最高將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為了搶攻女性消費者龐大商機,市面上豐胸、瘦身、塑臉等商品琳瑯滿目,讓不少愛美女性躍躍欲試,甚至電視購物台也經常可見宣稱療效的漂白瘦身霜等,許多民眾花大錢買回家使用,卻發現效果不如預期,引發不少消費糾紛案例,這種情況可望改善。
衛生署藥政處日前召開化妝品審議委員會,會中訂出一般化妝品得宣稱以及不得宣稱的詞句。包括豐胸、瘦身、睫毛及毛髮生長液、抗敏、減敏、塑臉、塑身、類肉毒桿菌等宣傳字眼,從8月1日開始,製造及輸入的化妝品都不得出現,並正式提出公告。藥政處科長林建良說:『豐胸來講,現在看到的這個產品,他認為是說,你這個產品塗上去會豐胸,那結果不是,那可能會引起消費爭議,或是說讓業界有一個依循,讓消費者在選購產品的時候,能夠有一個依據的話,那這樣就算贏了。』
衛生署表示,號稱可以改善、消除橘皮組織,或預防肥胖、妊娠紋等涉及療效的化妝品,依法也不允許。衛生署強調,已經生產製造的產品可以一直賣到保存期限,並不在8月的新規定範圍內,但是新生產製造的,就不得宣傳療效,除非業者可以提出證據、證明療效,否則業者經勸導還不改善,最高將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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