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佐登妮絲辦對獎 拒給獎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知名的「佐登妮絲」美容機構舉辦對獎卻耍賴拒給獎,一消費者中了去年11、12月份的統一發票特獎前三碼,可獲市價近3萬元的電動腳踏車,店家聲稱事先不知特獎開了3組,僅以第一組為準。
高雄市政府消保官鄭秋洪指出,店家在對獎券上未特別註記,統一發票特獎增加組別後,不能因此搪塞;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有疑義時,應採取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住高雄的陳小姐向本報投訴,去年11月向「佐登妮絲」五福店購買一套2萬5000元的美容課程,贈送25張「幸運券」,註明後三碼對中11、12月份統一發票特獎前三碼,可獲市價2萬8000餘元的摺疊電動腳踏車;若對中特獎的後三碼,可獲市價4800元的摺疊腳踏車。
1月25日開獎後,陳小姐一張幸運券的末三碼「九八八」,對中第三組特獎的前三碼,2月2日她向店家詢問,發現「佐登妮絲」總公司傳真一張中獎公告到各店,只在第一組特獎勾上中獎的星星字樣。
陳小姐認為店家耍賴,「佐登妮絲」的答覆是「舉辦對獎活動時,不知道去年11、12月的統一發票會增開2組特獎」,店家表示願賠償陳小姐一個竹編包,遭她拒絕。
該「幸運券」列有四點注意事項,引人爭議的第四點寫著「佐登妮絲保留活動最終解釋權」,對此,消保官鄭秋洪認為不明確,不能做為拒絕給獎的依據。
針對陳小姐的指控,「佐登妮絲」的0800專線昨天無人接聽,五福店店長接到記者詢問電話,以「正在忙」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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